工程分包中,受雇者不慎摔伤,过错责任该如何划分?1月5日,经过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法官秦柯判后释法,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两名被告主动履行赔偿款,双方服判息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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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0日,某学校与南阳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对学校院内广场进行施工,某公司将广场喷水池粘瓷砖的业务交给徐某完成,徐某雇用翟某粘瓷砖。2021年5月1日,翟某在粘瓷砖时不慎摔伤。2021年5月2日,翟某到南阳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肩关节软组织损伤、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共花费医疗费16063元。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翟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徐某及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65032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徐某辩称,翟某所述不属实。2021年5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工地并未施工,翟某没有告知自己当天受伤。某公司辩称,公司将粘瓷砖这个业务交给徐某完成,原告我们不认识,也没有雇佣过原告,原告是否受伤我们也不知情,按照合同约定,该工程是2021年4月30日完工,原告称2021年5月1日受伤与合同的工期也不符,原告起诉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
法庭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在被告工地摔伤?在层层分包的工程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应如何划分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自己在被告工地摔伤,被告徐某虽然称原告并非系在工地摔伤,但原告提交的2021年5月2日南阳某医院病历中记载患者15小时前在工地上干活时不慎摔伤致右肩部、左膝关节疼痛、肿胀,与原告陈述的摔伤时间相吻合,且根据被告徐某在2021年5月16日支付原告工钱时另外支付300元,以及徐某在事发后与原告妻子的谈话录音等证据,可以印证原告在工地摔伤属实。
因翟某本次事故中各项损失合计19791元,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徐某承担40%责任,被告某公司承担20%责任,翟某自行承担40%责任,驳回原告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应依过错程度以及过错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为承建某学校广场工程的企业,将粘贴瓷砖的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徐某,在人员选任上具有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认定其责任为20%。被告雇佣原告施工,未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和教育义务,未对雇员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条件,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其责任酌情认定为40%。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亦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明知在水池边缘施工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心存侥幸,冒险作业,对造成自身损害也存在过错,故应自行承担40%责任。(供稿: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