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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相关资料图)
近日,中山华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帝电子”)被爆上演现实版《狂飙》,强行进入并接管华帝电子的正是其母公司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帝股份”),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又有什么值得我们借鉴的呢?
一、来龙去脉
(一)华帝股份发布公告,称子公司华帝电子原董事长不配合审计,可能对审计意见造成影响
今年3月25日,华帝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称其子公司华帝电子原董事长吴刚不配合公司开展审计工作,拒绝年审机构入场。
华帝股份称,公司以EMS、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吴刚发出《关于要求配合上市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催告函》,但并未收到明确年审机构可进场时间的回函。且截至公告披露日,华帝电子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等资料均被吴刚控制。
若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将会对华帝股份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意见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存在两种结果,一是子公司失控,相关财务数据从母公司的经营数据当中剔除,二是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无论哪一种,都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价产生致命的打击。
(二)华帝股份强行接管华帝电子
3月31号,该公司原董事长吴刚被拦在公司闸口,一群保安禁止他进入。吴刚表示:华帝股份带来一群人强行控制了华帝电子保安室,并在现场口头解除了华帝电子财务经理邱女士的职务,华帝电子资料室的门也被暴力打开。
虽然华帝电子当时报了警,但是公安出警以后仅仅是维持秩序,并没有干涉华帝股份的上述行为。
(三)原董事长吴刚不认可自己已卸任华帝电子董事长一职
针对华帝股份公告中“华帝电子原董事长”的提法,吴刚并不认可,他称,华帝股份解除他的董事长职务并未经过合法程序:“我不认为我卸任了,他们开会也没通知我,单方面解除我的职务,也没有办工商登记。”
(四)华帝股份回应华帝电子原董事长免职程序合法
华帝股份回复:“董事会内部有合法程序,控股子公司人员架构调整不需要以公告形式披露。没有合法程序,3月25日的公告不可能说吴刚是华帝电子原董事长。”
二、前因后果
(一)二十年友情一朝崩盘,原因是华帝股份转移订单?
据相关报道称:吴刚从2004年,华帝股份上市前便担任公司董秘职务,直至去年5月从董秘位置上卸任。回顾这份友情史,可以看到吴刚曾任华帝股份第一届至第六届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第七届董事会秘书兼常务副总裁,且从华帝电子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吴刚持有华帝电子30%股份,华帝股份持有40%股份。
成立华帝电子主要是为了给华帝股份提供配套服务,作为供应商,华帝电子8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为华帝股份生产核心零部件的业务。
但二十年友情为什么一朝崩盘?吴刚称:华帝股份作为华帝电子发起人、股东之一,如今罔顾其他股东权益,在华帝电子无过错的情况下,单方面减少与华帝电子的订单。
(二)华帝股份回应转移订单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对于吴刚所称的华帝股份转移订单的说法,华帝股份方面并不认同。
华帝股份表示,所谓的“订单转移”只是公司对供应商的正常评估。“华帝股份的供应商管理系统有一套完整的选择流程,大家公平报价,谁给出的综合成本最低,就给谁做。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目前,双方仍处于僵持阶段。华帝股份表示如今首要任务是尽快推进审计工作,并按时发布年报。吴刚称,事态发展到今天这个地步,主要是股东之间的事,需要的时候他会走司法程序。
三、吃瓜律师点评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华帝股份与华帝电子的恩恩怨怨显然不是一朝一夕的,国有企业要从这个事件中学会:控股股东怎么做才能保障控股地位,履行控股职权?
第一,履行控股股东职权,上法院起诉是上策吗?国企改革过程中,强调控股公司对下属企业要授权放权,要实施治理型管控,通过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来体现股东意志。但是如果出现像华帝股份这样无法正常履行控股股东职权的情况怎么办?
最中规中矩的办法就是去法院起诉子公司及其高管,恶意非法阻拦控股股东行使职权,也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罢免子公司高管的职务,但是这两种做法往往容易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劳民伤财。
第二,为履行控股股东职权,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可行吗?明律师认为可行,但是风险很大。简单粗暴的方式往往会爆发激烈的现场冲突,可能导致难以预料的后果。这一次华帝股份成功控制子公司,是因为准备得当、措施得利,也因为华帝电子前董事长吴刚没有准备,华帝控股也才能先声夺人,一举控制保安室,解除财务经理职务,打开财务资料室。但如果吴刚事先做好准备,华帝股份未必有胜算,还可能引发冲突,因此强行进入的做法还是不可取。
第三,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控股股东的应急管理权。事先约定在什么情况下,控股股东委派的高管可以行使应急管理权、接管子公司,这是确保接管行为依法合规的前提条件。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即使是控股股东,与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平等的,如果想直接接管就必须要有依据,一般来讲就是要在章程中约定,如下情况出现,控股股东可以行使应急管理权:子公司拒不配合开展审计,子公司拒绝控股股东委派人员前来检查工作等内容。同时章程中还应约定具体的应急管理权责范围和流程。
此时,控股股东接管子公司,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显然在这个事件中,吴刚后续如果以小股东的身份发起一系列诉讼,而华帝股份事先没有进行相关约定,法律依据不足,也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朱昌明
阳光时代合伙人
国企混改中心负责人
本文由李建鹏、王晶晶根据
明律师混改明讲直播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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